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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具紅字發票需要收回原發票嗎?

    作者:Bliss Office時間:2021-11-19

    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後,若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則需要開具紅字發票。那麽,企業開具紅字發票,需要向購買方收回原發票全部聯次嗎?一起來看看吧!

    01 增值稅普通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後,如發生符合條件的情形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因此,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必須收回原發票並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02 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開票軟件中填開並上傳《增值稅專用發票紅字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選擇“購買方申請-已抵扣”,不必填寫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一並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開票軟件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二)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係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至開票軟件中,納稅人可查詢或導出“紅字發票信息表”,獲取信息表編號。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係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輸入“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開票軟件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用於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四)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係統校驗。

    第二條規定: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方法處理。


    因此,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的,退回發票聯及抵扣聯,由銷售方填開並上傳《信息表》。

    2.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由購買方填開並上傳《信息表》。

    3.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原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由購買方填開並上傳《信息表》。

    03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於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第九條 第(三)點規定: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時,應當收回消費者所持有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全部聯次。如消費者已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的,不需退回報稅聯;如消費者已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不需退回注冊登記聯;如消費者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已抵扣增值稅的,不需退回抵扣聯。


    因此,dtz開具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當收回消費者所持有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全部聯次。如消費者已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的,不需退回報稅聯;如消費者已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不需退回注冊登記聯;如消費者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已抵扣增值稅的,不需退回抵扣聯。

    04 增值稅電子專票

    根據《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第九條規定:納稅人開具電子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可以開具紅字電子專票。相較於紅字紙質專票開具流程,納稅人在開具紅字電子專票時,無需追回已經開具的藍字電子專票,具有簡便易行好操作的優點。

    因此,開具紅字增值稅電子專票,無需追回原電子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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