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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10月份便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作者:Bliss Office時間:2021-10-08

    金秋十月,即將迎來祖國的72周年華誕。

    走過72載,在發展的質量和效益雙雙提高的同時,近年來,國內經濟也始終保持著高速增長。反映在稅務建設方麵,則是不斷健全完善的稅法體係和稅收征管製度,還有因此得到推進的稅收服務。

    日前,國稅總局便發布了公告將進一步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宣布在允許企業10月份納稅申報期享受上半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基礎上, 2021年10月份納稅申報期再增加一個季度優惠。同時優化簡化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調整優化計算方法,促進企業提前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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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麽重點來了:

    什麽是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答: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在實際發生支出數額的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進行加計扣除,是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的一項重要稅收優惠政策。

    此次新政亮點?

    此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在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平時預繳時不享受。2021年3月底,財稅部門明確,在10月份預繳申報時允許企業享受上半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根據國務院最新部署,《公告》明確在2021年10月份預繳申報時,允許企業多享受一個季度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綜上可以看出,此次新政恰恰是抓住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享受的時間要點,將稅收紅利兌現更及時了。而此舉對企業來說能夠及時緩解資金壓力,繼而將更多的資金投入到技改項目當中,提高相關產品的研改力度。

    此外,《公告》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留存備查資料進行了優化簡化,由2015版“4張輔助賬+1張匯總表”的輔助賬體係,調整為2021版“1張輔助賬+1張匯總表”,進一步減輕填寫工作量。2021版輔助賬樣式發布後,2015版輔助賬樣式繼續有效,納稅人也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習慣,自行設計輔助賬樣式,進一步便利優惠政策享受。

    並且,《公告》還調整優化了研發費用中“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的計算方法。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同時開展多項研發活動的,由原來按照每一研發項目分別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改為“統一計算全部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讓企業最大限度享受優惠政策。

    從稅收優惠的享受時間、限度及過程入手,新政的調整優化可謂是十分全麵。

    而實際上,為助推科技創新,近年來,我國沒少出台一係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值此舉國歡慶之際,了解下這波福利吧!


    01支持創新平台建設的稅收優惠政策

    1. 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 號)。

    2.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5 號)。

    3. 轉製科研機構科研開發用房、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於經國務院批準的原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 個國家局所屬242 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 個部門(單位)所屬134 個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從轉製注冊之日起,5 年內免征科研開發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上述政策執行到期後,再延長2 年期限。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製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37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轉製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5〕14 號)。

    4. 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出版物進口單位為科研院所、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用於科研、教學的圖書、資料等,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3 號)。


    02推動引入創業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1.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 年(24 個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 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

    2. 有限合夥製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 年(24 個月)的,該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 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 號)。

    3. 公司製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符合條件的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 年(24 個月)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 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製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 號)。

    4. 有限合夥製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符合條件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 年(24個月)的,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 抵扣法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 抵扣個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 號)。

    5.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 年(24 個月)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 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 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 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 號)。

    6. 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 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 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 號)。


    03鼓勵加大科技投入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1.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 在稅前攤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 一) 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 年第6 號)。

    2. 自2021 年1 月1 日起,製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 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 在稅前攤銷。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 年第13 號)。

    3.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 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2/3 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 號)。

    4. 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 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在次年辦理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 年第13 號)。

    (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1. 製造業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 年第66 號)。

    2. 企業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 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 年第6 號)。


    (三)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1.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 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2. 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 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 年延長至10 年。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 號)。

    3.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 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 號)。

    4. 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 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 號)。


    04助力引進創新人才的稅收優惠政策

    1.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技術方麵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2.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45 號)。

    3. 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製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 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 號)。

    4. 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 號)。

    5. 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 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 號)。


    05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優惠政策

    1. 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谘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麵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2. 居民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 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 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 號)。


    06支持新興產業重點領域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支持軟件產業租寫字樓的稅收優惠政策

     1.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3% 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 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 年第39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 號)。


    2. 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 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 年第45 號)。


    3. 國家鼓勵的重點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 年第45 號)。


    4.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軟件服務、信息係統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麵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5. 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 號)。


    6.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 年(含)。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 號)。


    7. 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 號)。


    (二)支持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1. 對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區分線寬和經營期,分別給予企業所得稅“十免”“五免五減半”“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可選擇按企業或按項目享受)。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 年第45 號)。


    2. 國家鼓勵的線寬小於130 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屬於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清單年度之前5 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 年。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 年第45 號)。


    3.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辦公室信息,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 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 年第45 號)。


    4. 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 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 年第45 號)。


    5. 承建集成電路重大項目的企業自2020 年7 月27 日至2030 年12 月31 日期間進口新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對未繳納的稅款提供海關認可的稅款擔保,準予在首台設備進口之後的6 年(連續72 個月)期限內分期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6 年內每年(連續12 個月)依次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總額的0%、20%、20%、20%、20%、20%,自首台設備進口之日起已經繳納的稅款不予退還。在分期納稅期間,海關對準予分期繳納的稅款不予征收滯納金。

    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4 號)。


    6. 對國家批準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因購進設備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準予退還。其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應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予以扣除。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退還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財稅〔2011〕107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7 號)。


    (三)支持部分地區先行先試的稅收優惠政策

    1. 對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內從事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民用航空等關鍵領域核心環節相關產品(技術)業務,並開展實質性生產或研發活動的符合條件的法人企業,自設立之日起5 年內減按15% 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重點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8 號)。


    2. 對北京市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內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轉讓持有3 年以上股權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 的,按照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減半征收當年企業所得稅;轉讓持有5 年以上股權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 的,按照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免征當年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63 號)。


    3. 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特定區域內注冊的居民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2000 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2000 萬元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知識產權局關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特定區域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6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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